琼教人[2001]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企事业单位教育处(科),厅直属学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实施《教师资格条例》,对在职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将有利于教师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法规配套实施,有利于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各市县、各单位要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规范实施。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规范和认真,要总结我省1996 年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克服不足,吸取教训。各市县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由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抓落实。为更好贯彻实施办法,做好200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上半年做好公办在职教师等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对象范围为:
1、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公办在职教师;
2、已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到,非本人原因,没有安排上岗的师范类毕业生;
3、2001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4、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5、根据教育部精神,在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前退(离)休的教师,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可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下半年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具体认定对象范围为: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包括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代课教师、以工代教人员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等。
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1—4月
1、省教育厅将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组织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文件,掌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做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
3、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好工作班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本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管理机构负责。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审查意见,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符合认定范围、条件人员以及其相应教师资格类别的登记工作,组织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表格。
5、各师范院校应做好对2001届毕业生进行生源摸底调查,造册登记,组织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表格。
6、派员到教育厅认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表格统一由教育厅印制)及预订《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第二阶段:5—6月
1、受理申请时间:5月5日至5月15日
2、完成认定时间:6月15日前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对符合法定的认定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第三阶段:下半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
1、认定范围: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包括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代课教师、以工代教人员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
2、申请报名时间:7月1日至7月15日,
3、准备材料工作:7月15日至9月30日。按《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执行,其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受理有关材料:10月10日至10月20日
5、完成认定工作:11月20日前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对符合法定的认定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第四阶段:做好总结、验收工作。
1、各市县、各单位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各市县12月1日前将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
2、对已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被认定人员填写《海南省被批准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由认定单位保管、存查,并建立数据库。教育厅将对各市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如下:
1、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2、暂不受理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它种类的教师资格;
3、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它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原则上按照所任教学校层次申报。
四、做好教师资格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一)属教育厅认定的各类教师资格,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组织人事处。
(二)属各市县(区)教育(教科)局认定的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市县(区)按上述时间安排操作。
(三)在职教师的审核认定工作应于2001年6月15日前完成;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面向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
在2001年首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结束后,200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将转入正常化。
(四)各市县、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实施办理过程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5343302 5334377)